2022年自然资源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,围绕部中心工作,以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、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、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为立法重点,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,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。
一、出台类项目(共8件)
(一)拟报国务院审查的法律草案
1.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健全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强化耕地保护责任,完善耕地保护法治体系,研究起草《耕地保护法》(法规司、耕保司会同相关司局起草)。
2.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,研究起草《国家公园法》《自然保护地法》(林草局起草)。
(二)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
3.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,坚持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,强化密云水库流域的国土空间管控、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保护补偿,研究起草《密云水库保护条例》(已报送国务院)。
4.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,完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,研究修改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(林草局起草)。
(三)拟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
5.为贯彻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,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等,研究修订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》(执法局起草)。
6.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信用管理的最新要求,规范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矿业权人信用管理流程,研究制定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》(矿保司起草)。
7.为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切实解决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中不太顺畅,与工作实际不太一致和有冲突的问题,继续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(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起草)。
二、论证储备类项目(共8件)
(一)拟报国务院审查的法律草案
1.为贯彻落实《民法典》,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,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在总结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,研究起草《不动产登记法》(法规司会同登记局、不动产登记中心起草)。
(二)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
2.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,研究修改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(地勘司起草)。
3.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管理,统筹推进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和保护管理法律制度建设,研究修改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》(海域海岛司起草)。
4.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《森林法》,研究修改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(林草局起草)。
(三)拟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
5.为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,研究制定《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》(利用司起草)。
6.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和条件,加强产权保护,研究起草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》(权益司起草)。
7.为贯彻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,完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等,研究修订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林草局起草)。
8.为贯彻新修订的《种子法》,规范林木种子和草种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,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,研究修订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林草局起草)。
此外,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《矿产资源法》修改和《黄河保护法》《粮食安全保障法》《国土空间规划法》《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》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重点立法,做好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修改的前期研究工作。配合有关部门修改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,制订规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的部门联合规章。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,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,加强立法储备,并积极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处理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方面的立法研究。